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4】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任务指标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2014年退役士兵基本情况
至2014年5月份,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共261人,具体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19人;2011年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9人,5人在部队选择政府安排工作(1人已到遵义公安局就业),4人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1人继续选择自主就业);城乡义务兵和农村初级士官共233人(其中1名农村初级士官属孤儿)。
二、总体目标
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退休及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军队建设服务。
三、组织领导
本次安置工作由市政府成立的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有关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退安办)负责具体落实。
四、安置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严守政策、依法安置的原则;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4、坚持多措并举、促进就业的原则。
五、安置方式
安置采取自主就业、政府扶持就业、安排工作、供养、退休、自谋职业、复学复工等方式进行安置。
(一)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市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政策和过渡时期政策的安置对象除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按照贵州省补助标准为每年3600元。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对培训费用较高的专业,政府在指定培训机构给予优惠。
(二)安排工作和就业
1、符合政策安排工作对象(19人)
服现役满12年以上,且经贵州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移交我市的转业士官19人(其中,13人申请到茅台酒厂,6人申请到事业单位);
2、符合过渡时期安置就业对象(8人)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退出现役的过渡时期应安置对象8人。具体为:退伍时在部队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退役后本人继续申请要求政府安置就业的4人;退伍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到后又申请要求政府安置就业的3人(先退还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后由政府安置就业);服役期间父母双亡的退役士兵1人,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11]111号文件)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服役期间父母双亡的退役士兵,提供相关依据经审查符合孤儿条件的,退还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后,由政府安置就业。
(三)安排工作(就业)渠道
1、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对象,根据本人意愿,采取考试择优方式(择优方案另行制定)安置7人到茅台集团公司就业,其余12人优先安排到乡镇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就业;符合过渡期安置的对象,安置到乡镇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子女的,原则上由系统包干安置,如需要转移安置的,必须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向市安置领导小组写出书面申请,经市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比照2013年度安置办法纳入仁怀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对象统筹安置。),工资待遇比照工勤岗位执行。
2、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退出现役的士兵需选择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与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签订自谋职业协议。政府补助标准为:(1)符合安排工作的义务兵选择自谋职业的按2013年贵州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667元)的2倍计发(41334元);(2)12年以上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按4倍计发(82668元);(3)服现役未满12年符合安排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士官在符合安排工作退役义务兵补助标准上,一期士官增发20%,二期士官增发30%,符合安排工作对象选择自谋职业的,无论是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在西藏、青海服役的增发10%,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4)符合安排工作对象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发放,计算发放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四)对符合复工复学、供养、退休等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相对应的安置。
六、工作要求
(一)市退安办要严格按照安置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完善相关安置手续,及时发放各种安置补助费,移送好档案,收取的转移安置费和退役金只能用于退伍安置,不能挪作他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接转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安置士兵的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到单位,市编办要结合实际情况为已安置就业的士兵逐步解决落实编制。
(三)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好安置士官或士兵的工作,执行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四)市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政策优惠。
仁怀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