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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印发贵州贵安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贵安委办发〔2016〕37号)、《贵安新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政策措施(试行)》(黔贵安管办发〔2017〕48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政策扶持项目申报、认定和兑现,分别由乡镇、园区及高校负责初审,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认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条 乡镇、园区及高校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交的复审意见进行复核,重点项目组织评审可适当延长,复核确认意见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在贵安新区官网(www.gaxq.gov.cn)、贵安新区双创网(www.gascw.gov.cn)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执行。

  第一章 创业企业培育与资助

  第四条 创业企业申请租用办公、生产用房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员工花名册,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三)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及生产办公场所图片。

  第五条 创业企业申请国家或省补助配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企业(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的奖励或立项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或省资助资金到账证明。

  第六条 创业企业申请贡献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第七条 申报“十佳”创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社会认同度较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对企业持续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带动就业效果明显,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

  第八条 申请“十佳”创业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十佳”创业企业评选自荐表》(见附件2),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

  (三)员工花名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四)《贵安新区“十佳”创业企业审查推荐意见书》(见附件4)。

  第九条 “十佳”创业企业每年评选一次,被评为“十佳”创业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服务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注册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外包、法律事务代理、专利事务代理、商事事务代理、检测认证服务、科技项目咨询、财税事务代理、科研仪器共享等服务类型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有固定的办公或经营服务场所,满足办公或经营要求的设施和条件,具备相应资质(资格);

  (二)从业人员应在5人及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拥有相应的专家服务团队;

  (三)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业务档案完备,客户服务记录完整,守法诚信经营;

  (四)依法正常纳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申报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相关执业资质证书;

  (三)员工花名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资质证书复印件,专家服务团队名单及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四)上1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

  第十三条 新区优质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每年评选一次,推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年度运营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度运营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年审表》(见附件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相关执业资质证书;

  (三)员工花名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资质证书复印件,专家服务团队名单及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四)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

  (五)服务合同明细表及合同复印件;

  (六)组织、参加大型活动明细表、成交服务项目表及活动策划书、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资格:

  (一)自认定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之日起,因经营不善,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低于30万元;

  (二)在服务经营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连续两年评审不合格;

  (四)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五)弄虚作假,有套取双创券行为。

  第三章双创券申领与兑现

  第十六条 创业企业申请双创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双创券申领申请表》(见附件5),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员工花名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三)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双创券每年申领一次,可连续申请3年,按创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分三档计发,最高15万元: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核定额度为15万元;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核定额度为10万元;

  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核定额度为5万元。

  第十八条 创业企业可用双创券换取新区认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相应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所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并在规定范围内实施。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按协议完成相关服务的,应填写《贵安新区双创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6),提供双创券及其双方服务协议复印件、服务结果等相关证明,无异议的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 双创券有效期一般为1年,每个季度兑现一次,错过兑现节点的可顺延到下一个节点,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科技企业培育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新医药、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满一年,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

  (二)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三)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创新能力评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评分,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申请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及环境事故。

  第二十三条 申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申请书》(见附件9),营业执照(五证合一)、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员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例说明、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材料;

  (四)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满3年按实际生产经营年限)、上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五)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不满3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年限;

  (六)近3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满3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年限。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每年认定一次,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期满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再次申请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不重复享受培育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差额补助;

  3年后仍未通过的,不再纳入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发生更名或申请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时,应在3个月内向乡镇、园区及高校报告,提交变更申请(见附件10),符合申请条件的资格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六条 乡镇、园区及高校检查发现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且不符合条件的,应提请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予以确认的取消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补贴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证书复印件,省资助资金到账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科技型企业省补助配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科技型企业批复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省补助资金到账证明。

  第五章 知识产权授权与资助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资助,重点支持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知识产权,有共同申请人的,仅资助第一申请人,对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资助。

  第三十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申报知识产权授权资助,应为入驻(住)或注册新区的机构、个人或企业,并在授权后6个月(180天)内提交申请;

  获得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授权以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省资助的基础上新区再给予50%的补助,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贵安新区知识产权授权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

  (二)《贵安新区知识产权授权资助委托书》(见附件13),营业执照(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及其申请、审查、代理相关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对获得国家、省级奖励、资助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授予的资质证书或批复文件,以及获得上级奖励、资助证明;

  (五)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受理阶段应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国家检索报告以及相关缴费凭证;

  (六)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国家阶段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

  (七)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提交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

  (八)通过PCT(其他)途径在国外获得专利授权的,应提交国外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六章孵化平台申报与运营

  第三十二条 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和运营,遵循服务为本、促进发展,政府引导、社会监督,公平公正、进退有序,履行责任、守法自律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依法正常纳税,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创业孵化能力;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团队,能为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扶持、投资融资等配套服务;

  (三)有完善的服务和政策的落实台帐,协助入孵企业落实创业贷款、社会保险、贡献奖励等扶持政策;

  (四)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企业20户以上,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2个以上成功创业企业或投资案例。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认定农民工创业示范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依法正常缴税,运行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配备相应专职管理人员,为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扶特、创业融资等配套服务;

  (三)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钢构或其他标准厂房2000平方米以上,固定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年产值200万元以上;

  (四)入驻创业企业20户以上,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有2个以上成功的创业企业或投资案例;

  (五)建立完善的服务和政策落实台帐,全面落实创业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创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内;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导向及节能环保要求;

  (三)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不超过100万元,成立不得超过2年;

  (四)场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众创空间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规章制度健全,依法正常纳税;

  (二)具有不少于3人的运营管理团队、3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导师团队;

  (三)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场所;

  (四)商业运作模式成熟,具备举办沙龙、项目路演、大赛等活动的基本条件;

  (五)汇聚相应的投融资机构,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在孵企业或团队不少于10家(个),有2个以上成功的创业投资或创业孵化成功案例。

  第三十七条 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依法正常纳税,机构设置合理;

  (二)管理团队能力较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专业孵化器不低于70%;

  (三)入驻企业为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通过技术转让获得专利;

  (四)创业导师团队不少于5人,能够提供创业咨询、技术辅导、商事代理、对外合作等服务;

  (五)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5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占70%以上;

  (六)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应达6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提供就业岗位超过60个以上;

  (七)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60万元,并有1个以上种子和孵化资金的使用案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产品(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省人才推进和引进计划项目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现金不超过200万元,纳入省人才推进和引进计划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五)单一企业场地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不大于1000平方米;

  (六)从事研发、生产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符合产业导向和节能减排标准;

  (七)团队对技术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主管或技术带头人由本人担任;

  (八)依法生产经营,正常纳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达到以下条件至少2条后应当毕业: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8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十条 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4),孵化平台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运营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

  (二)运营机构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管理团队名册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三)场地使用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1年以上相关协议文件),运营管理制度复印件;

  (四)入驻企业、毕业企业清单,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经营场地及各摊位面积证明、现场图片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 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申请租用办公、生产用房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运营机构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批复文件,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及生产办公场所图片,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三)入驻创业企业及团队名单,平台员工名册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第四十二条 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申请新增入驻企业及团队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批复文件;

  (二)入驻创业企业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员工名单或创业团队名单,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公环境证明等。

  第四十三条 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申请省或国家级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省补助配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

  (二)省或国家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批复文件以及省资助资金到账证明。

  第四十四条 推行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年度运营考核制度,考核合格、良好和优秀的,分别按规定标准给予60%、80%、100%的运营补助,不合格不予补助;

  考核优秀的,认定为优质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按规定给予奖励;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第四十五条 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参加年度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年度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5),运营机构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二)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管理团队名册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三)入驻企业、毕业企业清单,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经营场地及各摊位面积证明、现场图片等材料;

  (四)入驻服务机构、投资融资机构清单,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经营场地面积证明、现场图片等材料;

  (五)创业导师花名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及创业导师聘书复印件,服务入驻企业证明;

  (六)举办创业活动证明、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证明、在孵企业获得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证明,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及环境证明;

  (七)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科技型企业证书等复印件。

  第七章 成果转化与投资融资

  第四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比例在70%以上或者按70%以上比例分割职务科技成果,且获得100%处置权,可自主转移转化。

  第四十七条 受让企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贵安新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0);

  (二)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

  (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凭证和知识产权交易挂牌费用凭证。

  第四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贵安新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0);

  (二)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有效身份证明、科技成果分配协议,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让企业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新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发票及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凭证;

  (五)科技主管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或验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创业企业申请购买创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年费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

  (三)创业担保贷款合同、购买保证保险合同及发票等复印件。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申请承保创业担保贷款损失补偿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

  (二)与创业企业签订的创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协议及交易支付凭证,银行出具的未偿还或逾期本金及利息金额证明,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实际净损失评估报告。

  第五十一条 创投机构申请投资失败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与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支付资金流转证明;

  (二)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实际净损失评估报告,获得投资的企业出具的项目失败证明。

  第五十二条 创投机构申请投资创业企业获得的资本收益贡献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

  (二)与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支付资金流转证明,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投资获得资本收益评估报告。

  第八章 创新资源开放与共享

  第五十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在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合作机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第五十四条 产学研合作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服务中心、检测检验平台、重点实验室、模拟体验中心等研发创新共建项目。

  第五十五条 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省补助配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大型仪器设备在省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登记备案证明,省补助批复文件及资金到账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共建项目奖励,实施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并正常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项目财务单独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违规和违法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二)实施目标定位清晰,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已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实施主体及分工明确,有实质合作内容,签订合法有效的技术合作协议(合同),投入、知识产权、合作成果归属、利益分配等权利义务界定清晰;

  (四)项目已实施完成,科技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出具的验收或鉴定证书,完成时间在申报前两年内,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无争议。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共建项目奖励,实施主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贵安新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申请表》(含项目实施情况简介)(见附件21);

  (三)签订的合法有效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现有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证书复印件等研发能力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实施经济效益证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财务报告、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六)实际支付的科技合作费用凭证和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实施主体出具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4);

  (七)项目完成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2),《贵安新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奖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3),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鉴定)证书。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共建项目省或国家补助配套资金,实施主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产学研合作项目获得省或国家立项批复文件及省或国家资助资金到账证明。

  第九章 双创教育培训与合作

  第五十九条 鼓励高校创立或合作创立创新创业学院,开设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推进基础课程与实践课程,线上授课与线下授课相互融合。

  第六十条 申请开设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创新创业学院,具有合理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

  (二)属于创新创业课程范畴,且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学分管理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三)具备相应的教学设备、实验室、实训室等基本配套设施,持证专职教师和担任开设课程的教师团队;

  (四)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课时不少于32课时,上课人数不少于30人。

  第六十一条 申请开设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创新创业学院创立批复文件或合作协议,创新创业学院相关管理、运行制度文件;

  (三)教学设备、实验室、实训室等基本配套设施附图、场所证明、使用证明等;

  (四)开设课程、课时及学分管理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五)开设课程简介、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开课证明以及选课学员名单信息;

  (六)授课教师个人信息表、导师聘书及取得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申请应届毕业生SYB创业课程培训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SYB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实施报告;

  (二)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参加SYB培训名册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第六十三条 申请高校(创新创业学院)创业教师资格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教师参加创业教师培训课程的信息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聘为创业导师聘书复印件、授课证明。

  第六十四条 优质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每年评选一次,被评为新区优质创新创业课程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十五条 申请评选优质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证的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2人,长期担任开设课程的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二)开设课程每学年累计课时数不少于160课时,上课人数不少于600人;

  (三)开设课程在高校(创新创业学院)开放授课、互认学分,上课人数不少于200人;

  (四)参加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的学生就业率不低于60%或者创业转化率不低于10%。

  第六十六条 申请优质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贵安新区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申请表》(见附件26),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开设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课时安排表,参加培训学生名册及签到表;

  (三)开设课程实验室、实训室等场地证明、使用证明、附图等;

  (四)授课教师信息表、创业导师聘书,资格证书及授课课时证明;

  (五)其他高校出具的参与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的学生人员花名册及人数证明;

  (六)参加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的就业学生名册、三方协议、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七)创业或就业企业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法人或合伙人资格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等。

  第六十七条 申请优质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授课教师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导师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优质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批复文件,高校出具的授课教师名册及授课课时证明。

  第六十八条 申请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省或国家奖励配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省或国家奖励的文件、资助资金到账证明。

  第十章 双创文化氛围营造

  第六十九条 乡镇、园区、高校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举办创业论坛、大赛、嘉年华活动,坚持单位组织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在实际效果、鼓励开放共享。

  第七十条 举办创业论坛、大赛、嘉年华活动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0),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创新创业论坛、大赛、嘉年华等活动策划书,资金预算表。

  第七十一条 申请举办创新创业论坛、大赛、嘉年华活动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活动策划书、备案证明、现场照片等举办证明材料,实际发生费用明细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等。

  第七十二条 申请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展会等交流活动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五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活动邀请函,活动、展会展区现场照片、获奖证明等材料,参加活动人员名册、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的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第七十三条 “金点子”征集、评选以大赛形式每年组织一次,对获一、二、三等奖的,接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设立新区“金点子”仓库,入库金点子实行分类管理,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构建线上线下“金点子”交易转化平台。

  第七十四条 申报“金点子”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创新创业“金点子”申请表》(见附件28),“金点子”归属权益说明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参评个人、团队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第十一章 创业导师培育选拔

  第七十五条 创业导师通过推荐和邀请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聘,纳入新区创业导师库统一管理。

  第七十六条 创业导师选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身心健康,热爱创新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致力于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接受创新创业指导安排,且能履行和完成创新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省和新区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方式,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一定的预判能力;

  (五)年龄在28周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创业培训导师资格。

  第七十七条 创业导师认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创新创业导师认证申请表》(见附件31),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书;

  (二)专业资格证书、个人工作成就或经历证明等材料。

  第七十八条 创业导师的义务

  (一)为企业、团队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指导服务,保守企业、团队及个人的商业秘密;

  (二)应与企业、团队及个人签订一对一创新创业辅导协议,报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履行创新创业辅导职责,撰写创新创业辅导日志,及时反馈服务效果(见附件33),录入导师库管理系统;

  (四)主动向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反馈推荐具有潜力的企业、团队和项目。

  第七十九条 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参与创新创业辅导及创新创业活动,参加金牌导师评选,获取荣誉证书;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人才的评选,以及相关国际国内创新创业交流活动;

  (三)自主选择辅导企业、团队及个人,为企业、团队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获取相应报酬。

  第八十条 创业导师首聘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情况和社会认可度,由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是否续聘。

  第八十一条 创业导师聘任期内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解聘:

  (一)存在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行为、违法违纪被查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

  (三)从事创业活动损害导师形象并造成危害的;

  (四)泄露企业、团队及个人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创业金牌导师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得金牌导师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入选省和国家的创业导师(专家)库。

  第八十三条 金牌导师评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创新创业金牌导师申请表》(见附件3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

  (二)服务创业企业、团队或个人情况列表,相关服务合同列表及复印件,服务效果反馈表(见附件33);

  (三)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统计表及相关的邀请函、通知、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四)服务创业企业、团队或个人连续2年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员工花名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等;

  (五)创新创业工作成就或经历、获奖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章 政策扶持项目评审

  第八十四条 创新创业政策扶持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申报不受时间限制。重点项目认定、评审和考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具体实施,认定、评审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 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政策扶持项目评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六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审计评估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二)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相应服务资质,完善的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和操作流程,专家资源丰富,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档案、客户服务记录完整;

  (四)合法经营、诚实守信,5年内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第八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敢于承担责任;

  (二)熟悉涉及领域或行业发展状况在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八十八条 认定、评审和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突出实效、程序规范、注重质量的原则,国家、省级创新创业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委托协议履行应尽的职责,及时完成受理项目的认定评审和考核,确保质量,意见应及时报送委托方,接受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九十条 项目认定、评审和考核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参与专家应以项目申报材料和客观事实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评价,不受外界各种因素干扰和干预;

  (二)维护项目技术和商业秘密,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并不得复制,在认定、评审和考核结束后退还委托方,不得对外透露工作情况;

  (三)参与专家个人不得就相关事项与工作对象及有关人员进行正常认定、评审和考核工作以外的接触,更不得收取服务对象报酬,接受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宴请;

  (四)参加工作的专家,对项目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实事求是进行评价,并对其所作的认定、评审和考核结论承担技术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重点项目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约定时限内组织5-7名技术、财务专家完成认定、评审和考核(专家由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抽取),形成具体的评价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九十二条 项目评价最终得分由各项指标得分加权累计,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7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含)-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十三条 参与的专家与服务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应予以回避,服务对象有正当理由应事先书面申请要求回避,有不良记录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人员应当向项目认定、评审和考核组织者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九十四条 项目认定、评审和考核监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全过程,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其结果作为项目评审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创新创业奖励、补助、补贴资金的,取消政策扶持资格,列入企业黑名单对外公示;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在评审中出现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记录其信誉度,评审意见无效,纳入企业(个人)黑名单,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规定干预影响项目公正评审,追回项目资金补助(奖励),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十五条 政策扶持项目认定、评审和考核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按规定从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申请创新创业补助(奖励),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申领双创券的创业企业,与提供服务机构同属利益相关方的应予回避,房产、贸易型企业或项目均不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全部条款。

  第九十七条 政策落实、资金兑现与其他相关政策冲突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奖励),同一补助(奖励)项目在低等次已作补助(奖励)晋升到高等次的,只补助(奖励)差额部分。

  第九十八条 新区贡献补助(奖励)兑现时,应扣除新区对该企业各类补助(奖励)的额度,3年内对其全部补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3年内对新区贡献总额为限,每年对当期补助(奖励)额度均以规定的比例和限额为限。

  第九十九条 政策扶持专项资金申领、认定和兑现,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补助(奖励)资金应在财务账套中单独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一OO条 创新创业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发放、兑现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应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经济发展局(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可视情况对本文件或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废止,原《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创业代金券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6〕10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自然废止。

  附件:1.政策措施解释说明.doc

  2.贵安新区“十佳”创业企业评选自荐表.doc

  3.贵安新区“十佳”创业企业评价指标体系.doc

  4.贵安新区“十佳”创业企业审查推荐意见书.doc

  5.贵安新区双创券申领申请表.doc

  6.贵安新区双创券兑现申请表.doc

  7.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doc

  8.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年审表.doc

  9.贵安新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申请书.doc

  10.贵安新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变更申请书.doc

  11.贵安新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专家评价表.doc

  12.贵安新区知识产权授权资助申请表.doc

  13.贵安新区知识产权授权资助委托书.doc

  14.贵安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申请表.doc

  15.贵安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年度考核申请表.doc

  16.贵安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运营考核表.doc

  17.贵安新区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年度运营考核表.doc

  18.贵安新区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考核表.doc

  19.贵安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考核表.doc

  20.贵安新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21.贵安新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申请表.doc

  22.贵安新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奖项目完成人员情况表.doc

  23.贵安新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奖申报项目汇总表.doc

  24.信用承诺书.doc

  25.贵安新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考核表.doc

  26.贵安新区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申请表.doc

  27.贵安新区优质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考核表.doc

  28.贵安新区创新创业“金点子”申请表.doc

  29.贵安新区“金点子”指标评价表.doc

  30.贵安新区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申请表.doc

  31.贵安新区创新创业导师认证申请表.doc

  32.贵安新区创新创业金牌导师申请表.doc

  33.贵安新区创新创业导师服务反馈表.doc

  34.贵安新区创新创业金牌导师评价表.doc

  35.贵安新区创新创业导师辅导协议书(规范模板).doc

  36.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扶持项目专家评审表.doc

  37.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政策扶持资金项目表.docx

  附件查看及下载请点击链接

  贵安新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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