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对《兴仁县2014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简章》以下条款进行更正:
一、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第三款“近5年来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因其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训诫记录在案的人员”改为“近5年来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人员”。
二、第九条“考察”第四款“近5年来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因其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训诫记录在案的人员”改为“近5年来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人员”。
特此通告
兴仁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