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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公告(38人,12月11-13日报名)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依据《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黔西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于2025年12月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01

  招录岗位及名额

  此次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38名,具体招录岗位信息详见《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

  02

  招录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4.身体和心理健康;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性别不限,年龄为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

  7.驾驶员岗位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它岗位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需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岗位条件(具体详见附件1)

  1.应急通信和车辆勤务站、战勤保障分队驾驶员岗位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驾龄且持准驾B2及以上驾驶证;

  2.支队机关政策法规研究岗位人员需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支队机关党建、工会服务岗位人员需为中共党员;

  4.战勤保障分队职业技能鉴定岗位人员需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四级/中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录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因严重违反原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过错行为,被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其他不适宜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情形。

  03

  考核程序及标准

  (一)报名及注意事项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8时至12月13日18时。招录对象根据《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岗位要求,将《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附件2)报送至1137177849@qq.com邮箱。报名时将文件命名为“姓名+招录岗位”(如:张三战勤保障分队驾驶员),每位招录对象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多报无效。

  招录对象应对填写的信息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提交报名信息后即视为完成报名程序,不得再更改。因填报失误、提供虚假信息、联系方式错误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行承担。

  (二)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时间为2025年12月14日8时至18时,审查地点为兴义市兴义大道消防救援站二楼会议室(兴义市兴义大道盛典驾校后50米)。资格审查时,招录对象需携带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在线认证报告、岗位所需职业资格资质证书(证件)等原件,并携带复印件交招录工作人员。

  资格审查完成后,由招录对象现场核对《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资格审查情况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由招录对象本人签字并按手印。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或拒不签字人员,予以淘汰。

  (三)心理测试

  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参加,采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心理检测系统进行,由系统自动评判测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测试只进行一次。测试项目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心理测试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四)专业能力测试和笔试

  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参加。专业能力测试依托驾校对驾驶员岗位人员进行专项测试,测试前公布科目、流程和标准,现场公布测试成绩,未达到标准的,予以淘汰;笔试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录人员方式进行命题闭卷笔试,除驾驶员岗位以外人员参加,主要考察招录对象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和综合应用分析能力,测试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消防常识、时事政治、基本法律等内容,笔试满分100分,低于60分人员为不合格,予以淘汰。笔试成绩次日向招录对象公布。

  (五)面试

  以各岗位招录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人员,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语言表达、综合分析、临场应变、自我控制等方面能力。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现场公布确认。

  (六)体格检查

  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参加,由招录对象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体检标准》(附件3)执行。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视情可申请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体检费用由招录对象自行承担(费用约为320元)。

  (七)政治审核

  采取函审方式进行,重点了解招录对象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犯罪嫌疑尚未查清)和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是否有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八)最终成绩

  总成绩满分100分。驾驶员岗位人员总成绩由专业能力测试成绩、面试成绩构成,两项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其它岗位人员总成绩由笔试、面试构成,两项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总成绩得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九)公示

  对通过所有环节的招录对象及成绩在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十)录用

  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招录人选。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招录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录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实的,不予招录;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招录,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决定。

  04

  待遇

  确定录用后,与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首次签订时间为三年。其他待遇事宜可电话或现场咨询。

  咨询电话:0859-333882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50,14:30—17:30

  附件1: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序号

工作单位

岗位名称

岗位描述

岗位需求

工作地点

岗位要求

1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机关

接警调度

1.24小时轮班值守、受理预警、报警、查询等工作;
2.做好报警电话的接听、录入、报告等相关的信息传递、查询等工作;
3.负责全州火灾及消防救援警情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7

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东北侧约80米


 

2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机关

执法监督

1.分析研判火灾防控形势,提出对策措施并推动落实;
2.协助开展各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3.组织指导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4.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消防安保相关工作。

2

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东北侧约80米


 

3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机关

火灾调查

1.组织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州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2.指导协调对涉嫌消防安全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司法、监察机关查处惩治;
3.严格落实消防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制度规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

2

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东北侧约80米


 

4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机关

政策法规研究

1.编制消防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
2.组织制修订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各级做好消防技术标准执行运用工作;
3.负责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法律审核工作。

1

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东北侧约80米

学历需达到本科及以上

5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机关

装备管理

1.组织制定消防救援队伍后勤装备和营房建设发展规划,制度规定、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
2.组织指导队伍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支队机关营房建设和修缮工作。
3.承担消防救援队伍被装供应保障、交通工具专用牌证领发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队伍车、船、飞行器等交通工具、牌证管理和给养、油料等供应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队伍装备建设与管理工作;
6.组织开展医疗管理、病退医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人员招录体检等工作。

2

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东北侧约80米


 

6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机关

战勤保障

1.开展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体系建设;
2.开展重特大灾害事故战勤保障工作。
3.组织开展卫勤防疫、职业健康管理、应急卫勤保障等工作。

1

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东北侧约80米


 

7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机关

财务助理

1.开展消防救援队伍会计基础规范和资产管理工作;
2.承担支队机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2

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东北侧约80米


 

8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机关

党务工作

组织开展消防救援队伍党组织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优抚优待、表彰奖励等工作

1

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东北侧约80米

需为中共党员

9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机关

工会服务

1.负责办理支队机关工会入会、关系接转、会员档案管理、会费收缴等工作;
2.协助建立健全工会小组,指导各小组开展活动,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2

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东北侧约80米

需为中共党员

10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战勤保障分队

驾驶员

1.熟练掌握责任车辆及随车器材的技术性能、操作方法和维护要求;
2.每日责任对车辆油、水、电、气、灭火剂存量以及车辆灯光、仪表、制动、转向等进行细致检查;
3.装备技师对车辆进行定期的保养、检修,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并跟进维修过程。

6

兴义市景湖大道

需具有2年以上驾龄且持准驾B2及以上驾驶证

11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战勤保障分队

装备技师

1.熟练掌握所有消防装备器材的技术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等;
2.参与新采购装备的现场验收工作,对照技术标准检查装备的性能、配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完好;
3.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因损坏无法修复的装备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报废处理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2

兴义市景湖大道


 

12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战勤保障分队

学员管理

1.负责执行各类培训管理的规章制度;
2.承担战勤保障分队联系工作,负责培训学员在食宿、医疗等方面培训需要。

1

兴义市景湖大道


 

13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战勤保障分队

职业技能鉴定

1.负责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2.负责考生的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准考证发放;
3.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1

兴义市景湖大道

需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四级/中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14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和车辆勤务站

驾驶员

1.根据单位派车指令,准时出车,保障人员因公出行、会议、调研等各项活动;
2.负责对所驾车辆进行日常的清洁、保养和简单的故障排查,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
3.严格按照车辆保养周期,及时办理车辆的年检、保险、维修等事宜,并做好记录。

8

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东北侧约80米

需具有2年以上驾龄且持准驾B2及以上驾驶证

  附件2: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点击下载

  附件3: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体检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体检标准

 

第一章  通用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低于160cm,女性身高低于155cm,不合格。

第二条  体重指数(BMI)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男性体重指数低于17.5或者30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17或者24以上;

(二)男性体重指数17.5以上且低于30、女性体重指数17以上且低于24,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

(三)男性体重指数28以上且低于30,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

第三条  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

第五条  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

(二)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三)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第六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骨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四)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

(五)女性肘关节过伸17度以下,不存在功能障碍。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cm,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45度以内,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八条  面部、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3cm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面部、颈前部长径大于1cm的异色显著的斑或者痣,面颈部文身,着队伍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九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斑秃脱发部位数量3个以内,且脱发区长径 1cm 以下;

(二)面部、颈前部单发且长径1cm以下的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数量3个以内、长径3cm以下的白癜风;

(三)疥疮已治愈,且全身未见疥疮结节;

(四)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第十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腋臭术后超过6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格。

第十一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二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包茎,包皮过长,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四)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六)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七)附睾囊肿,无自觉症状,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外疝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胆石症微创手术(保留胆囊)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四)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胸、腹腔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四条  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混合痔2个以内,且长径均1cm以下;

(二)低位单纯性肛瘘(只有一个瘘管),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

(三)痔疮经治疗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第十五条  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六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

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第二节  内科

 

第十七条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收缩压低于 90mmHg或者140mmHg以上,舒张压低于 60mmHg 或者90mmHg以上,不合格。

第十九条  心率低于50次/分或者高于100次/分,不合格。

心率高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二十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三条  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腺病毒、诺如病毒感染,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沙门菌肠炎,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菌病,疟疾,炭疽,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痘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急性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肝炎,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

(二)肺结核、浅表淋巴结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脑膜炎无后遗症,治愈3年以上,无复发(泌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肠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

(四)布鲁菌病、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六)腺病毒感染,治愈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七)诺如病毒感染,治愈3个月以上;

(八)其他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除。

第二十四条  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性疾病、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二十五条  晕血,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七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5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二十八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经专科明确无需手术或者治疗,无不适症状,不影响功能和穿戴;

(二)耳前瘘管,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术后痊愈,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条  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良好,合格。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史,中、重度变应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鼻中隔修补完整,无复发,无后遗症;

(二)单纯性鼻骨(粉碎性骨折除外)骨折,术后3个月以 上,复位良好,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三)鼻骨无错位性骨折3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三条  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血管纤维瘤,咽部恶性肿瘤,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慢性喉炎治愈后(无声音嘶哑,声带无充血、肥厚、萎缩,声带闭合良好);

(二)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四节  眼科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时,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

(二)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4.8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在600度以下。

第三十五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15度以下,合格。

第三十八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九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四十条  深度龋齿4颗以上,缺齿4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2颗以上(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

(二)牙体疾病、牙髓、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

第四十一条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颞下颌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

颞下颌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痛、下颌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第四十二条  慢性腮腺炎,口腔颌面部肿物,不合格。

口腔颌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十三条  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

下颌骨、上颌骨、颧骨骨折,治愈1年以上,复位良好,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第六节  妇科

 

第四十四条  异常子宫出血,严重痛经及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附件手术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肌瘤剔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卵巢黄体破裂部分楔形切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节  精神心理

 

第四十八条  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人格障碍,性欲倒错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格特质异常,分离性、神经性、敏感性、抑郁性、焦虑性、强迫性、偏离性、冲动性、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常,不合格。

 

第八节  医学影像

 

第五十条  胸部X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3个以下,单个直径5mm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孤立散在的钙化点,除外肺结核后;

(四)肺纹理增强(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五)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六)轻度脊柱侧弯。

第五十一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动过速(心率大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

2.窦性心律不齐(P-P间期互差小于0.40s),经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窦房结内游走心律;

4.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导联直立且电压较高,Ⅱ导联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导联正负或者负正双相或者浅倒,aVF导联正负双相,aVR导联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5.单纯P-R间期缩短(100~119ms)且无心动过速发作史;

6.一度房室阻滞,P-R间期在0.24s以内,起卧活动20次后,P-R间期恢复到正常范围(P-R间期在0.20s以内);

7.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8.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9.左心室高电压(不伴ST段压低、T波低平、双相);

10.R波显示,RV1、V2高,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

11.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型,r>r,Ⅰ、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2.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经心脏彩超检查排除心脏器质性病变;

13.每分钟5次以下的偶发早搏,若为室性偶发早搏需起卧活动20次后复查,复查后早搏消失[早搏呈二、三联律除外,室性早搏呈Ron-T、多源性(含双源性)、多形性 (含双形性)、特宽型(QRS时间在0.16s以上)、特矮型(QRS振幅小于1.0mV)除外];

14.心室早复极,心率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5.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水平型压低0.05mV以下(aVL、Ⅲ导联可压低0.1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6.T波显示,Ⅱ导联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导联低平,Ⅲ导联倒置;在V1、V2导联大于V5、V6(TV5、V6大于1/10R波);

17.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

第五十二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单肾,结石,胰腺病变,内脏反位,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中度脂肪肝;

(二)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5个以下,且最大一个息肉的最大径小于0.6cm;

(三)肝脾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3cm以下;

(四)肝、脾、肾内钙化灶,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

(五)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1.0cm以下;

(六)肾盂宽1.5cm以下,输尿管不增宽;

(七)副脾;

(十)脾脏增大排除器质性病变和严重疾病。

第五十三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盆腔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2.0cm以下;

(二)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最大径3.0cm以下。

第五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九节  医学检验

 

第五十五条  血液、尿液常规检查应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除血红蛋白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

粪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区不做检查。

第五十六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80U/L,不合格。

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L且在80U/L以下,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 40U/L且在80U/L以下,除外病理性因素,合格;有轻、中度脂肪肝,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关疾病,合格。

第五十七条  血清肌酐酶法检测结果: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苦味酸速率法检测结果: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通常判定不合格;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通常判定合格。

第五十八条  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间:2.9~8.2mmol/L。

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肌酐正常时,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第五十九条  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条  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三条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结果在参考区间内,合格。

 

 

第二章  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六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男性体重指数30以上且32以下、女性体重指数24以上且32以下,空腹血糖低于7.0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0%,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合格。

第六十七条  腰椎间盘突出症及其病史,治疗后不影响正常活动,合格。

第六十八条  肘关节过伸、外翻超出标准,除外病理性原因,不影响功能,合格。

第六十九条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出标准范围,但不存在功能障碍,合格。

第七十条  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七十一条  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七十二条  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七十三条  良性肿瘤、囊肿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二节  内科

 

第七十四条  年龄40岁以上,高血压病经药物控制,血压可稳定在合格范围内,未出现心、脑、肾、眼底等靶器官损伤或者相关并发症,合格。

第七十五条  年龄40岁以上,慢性支气管炎,无并发症,无心肺功能障碍,合格。

第七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2型糖尿病,血糖控制达标(空腹血糖低于7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

(二)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且甲状腺受体抗体(TRAb)阴性;

(三)桥本甲状腺炎,仅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和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 阳性,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七十七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4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四节  眼科

 

第七十八条  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经治疗后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七十九条  角膜斑翳,角膜白斑,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第八十条  晶状体术后视功能良好,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八十一条  年龄40岁以上,深度龋齿,缺齿,重度牙周炎,经治疗后咀嚼功能良好,合格。

第八十二条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戴用复杂可摘局部义齿,牙列及咬合功能恢复良好;

(二)牙列重度磨损者,经治疗咬合功能恢复良好,伴发的牙体牙髓及牙周黏膜疾病经治疗病情稳定,未伴发严重颞下颌关节疾病;

(三)颞下颌关节疾病者经治疗病情稳定,无明显疼痛及张口受限等下颌运动障碍。

第八十三条  唇裂术后留有瘢痕,但不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合格。

 

第六节  妇科和医学影像

 

第八十四条  子宫肌瘤术后(含正常子宫、残余子宫、子宫缺如)无后遗症,剖宫产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第八十五条  二度I型房室阻滞(不伴早搏、ST-T改变、QRS群改变),合格。

第八十六条  无梗阻的结石,合格。

第八十七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具体情形由招录单位研究决定。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E1n6c0t9yj88KCepqSfP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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